搜尋結果: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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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明賢 相 對 人 林蘭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28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 12年6月27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 期未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2年6月27日簽立本票,向聲請人借款600,000 元,並有違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 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件、收據一件、本票一件、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壽豐鄉 沼田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633.80 1分之1 林蘭花(1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中山路六段168巷9號 沼田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 一層 57.75 屋頂突出物3.90 61.65 平方公尺 1分之1 林蘭花(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5-03-06

HLDV-114-司拍-15-2025030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0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黃雪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103元,及自民國 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6

HLDV-114-司促-670-2025030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潘宏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906元,及自民國 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6

HLDV-114-司促-673-2025030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曾勳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9,157元,及自民 國(下同)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6

HLDV-114-司促-636-2025030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潘子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483元,及自民國 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6

HLDV-114-司促-671-2025030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趙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1,978元,及其中2 63,424元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6

HLDV-114-司促-684-20250306-1

司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邱偉達 相 對 人 劉金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 :CH No 675964)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准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 年7月21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元,付款 地未記載,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1年8 月16日,詎到期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5-03-06

HLDV-114-司票-51-2025030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葉雲祥 債 務 人 葉慧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43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1,830元 葉慧蘋 自民國113年 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 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3,609元 葉慧蘋 自民國113年 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 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1,830元 葉慧蘋 自民國113年 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違約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2 新臺幣 3,609元 葉慧蘋 自民國113年 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違約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6

HLDV-114-司促-645-20250306-1

司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游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 :CH 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拾萬元,其中之 新臺幣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 年1月21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0 0元,付款地未記載,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為114年1月22日,詎到期後經提示尚有610,000元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6%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5-03-06

HLDV-114-司票-48-2025030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力文即張韋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243元,及自民國 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6

HLDV-114-司促-695-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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