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葉雲祥
債 務 人 葉慧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43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1,830元 葉慧蘋 自民國113年 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 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3,609元 葉慧蘋 自民國113年 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 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1,830元 葉慧蘋 自民國113年 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違約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2 新臺幣 3,609元 葉慧蘋 自民國113年 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違約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HLDV-114-司促-645-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