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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邱雲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徐柑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鎮○○里00鄰○鎮000號 )於113年8月2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邱雲英(地址:高 雄市○鎮區○○○路000號12樓之4)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徐柑妹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徐柑妹之遺產負擔 。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 產 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 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 報明其 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民法第1 148條第 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 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公告應 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 之。公示催告所 定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 個月以上。家事事 件法第130條第4項、第5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清冊暨相關 財產資料、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 張為真正,又陳報遺產清冊即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 月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該3個月為訓示規定,法 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11號之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依前揭說明 ,本院爰依首揭規定為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2025-03-21

SCDV-114-司繼-213-20250321-1

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遺產管理人聲請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林夏陞律師即被繼承人温寶雲之遺產管理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温寶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2月1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新 竹縣○○鎮○○路○○段○○巷00弄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 被繼承人温寶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林夏 陞律師即被繼承人温寶雲之遺產管理人(地址:新竹市○區○○路0 00號)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債權人、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聲明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前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 承人温寶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 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温寶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26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温寶雲之遺產管理人,已遵執行職 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聲請依法裁定 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 及願受遺贈與否聲明之公示催告,俾利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 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確定後,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 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業據其提 出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1 至3 項所示。 三、次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 第130 條第3 、4 項規定甚明。準此,本院既准對於被繼承 人温寶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 聲明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2025-03-21

SCDV-114-司繼-259-20250321-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蔡宜勲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蔡瑞堂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瑞堂(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 ○○村○○路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1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蔡瑞堂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5-03-21

CHDV-114-司繼-550-20250321-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黃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鄧秀香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鄧秀香(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 市○○里○○巷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5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黃鄧秀香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5-03-21

CHDV-114-司繼-594-20250321-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朱慧舉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朱新喜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朱新喜(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 ○○村○○路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月6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朱新喜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5-03-21

CHDV-114-司繼-551-20250321-1

司家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吳增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增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增志(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109年7月13日 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鎮 ○○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增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聲請人詹連財律師(即吳 增志之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吳增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吳增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增志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死 亡,聲請人經111年度司繼字第11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 人吳增志之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聲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吳增志於109年7月13日死亡,經本院以 111年度司繼字第119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增 志之遺產管理人等情,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 1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2025-03-21

KMDV-114-司家催-1-2025032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邱淑琴 被 繼承人 邱平福(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邱平福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邱淑琴係被繼承人邱平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號三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14年1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邱平福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946-2025032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林舒婷 被 繼承人 林鴻明(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鴻明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林舒婷係被繼承人林鴻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 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鴻明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953-2025032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郭輝敏 被 繼承人 郭松梅(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郭松梅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郭輝敏係被繼承人郭松梅(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巷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2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郭松梅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965-2025032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葉珈佃 被 繼承人 葉霽嬋(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葉霽嬋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葉珈佃係被繼承人葉霽嬋(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0號)之姊,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947-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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