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陳俊川
朱燕圭
張麗桃
張世惠
王銀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
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金額,並
各附帶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3,397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87元,惟原告請求項目(詳如附表
所示)均屬上開勞動事件法規定之涉訟範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
3分之2,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729元(計算式:26,18
7×1/3=8,729)。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陳俊川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
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資遣費 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勞工退休金差額 請求總金額 1 陳俊川 216,900 138,575 184,401 539,876 2 朱燕圭 179,100 114,425 67,303 360,828 3 張麗桃 212,940 136,045 210,603 559,588 4 張世惠 203,400 129,048 70,519 402,967 5 王銀柱 240,138 無 無 240,138 合 計 2,103,397
SLDV-114-勞補-20-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