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偉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偉安於民國112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0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76,1
67元正未給付,其中171,260元為本金;4,907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李偉安於民國112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77,6
91元正未給付,其中172,809元為本金;4,88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李偉安於民國113年09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9月03日起至民國120年09月0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29,87
6元正未給付,其中29,129元為本金;747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偉安於民國113年06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11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1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291,0
18元正未給付,其中283,759元為本金;6,959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
利息。
(五)債務人李偉安於民國113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1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28,98
4元正未給付,其中28,371元為本金;613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李偉安於民國111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累計164,4
60元正未給付,其中160,002元為本金;4,45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
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603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1260元 李偉安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2809元 李偉安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9129元 李偉安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83759元 李偉安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28371元 李偉安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160002元 李偉安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TCDV-114-司促-7603-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