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97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陳鼎樺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姜藍婷即姜隱芳即姜玉玲
住新北市土城區中正路166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即屬執行標的
不明,惟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土城區_,有債務人戶役政資
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TYDV-114-司執-14978-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