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7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被 告 游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6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1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21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TCDV-114-訴-767-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