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于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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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844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里○○路○路巷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 號)於113年9月3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4-11-04

KSYV-113-司繼-5844-20241104-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017號 聲 請 人 戊○○ 住○○市○鎮區○○街000號 丁○○ 丙○○ 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鎮區○○里0鄰○○街 000號)於113年7月29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4-11-04

KSYV-113-司繼-6017-20241104-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041號 聲 請 人 何○○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何○○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請人係應繼承人 而於聲請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請人於聲請時尚非應繼承 人而未取得繼承權,即不得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 第1138條定有明文。再按民法第1176條第5項之規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 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 市○○區○○里00鄰○○路00巷0號(高雄○○○○○○○○)】於112年5 月12日死亡,聲請人乙○○、甲○○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均自 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 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2年5月12日死亡,聲請人乙○○、甲○○係 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 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被繼承人生 前有子女蔡厤茗、丁○○、蔡正元、陳子壬,除蔡厤茗、丁○○ 、陳子壬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015號聲請拋棄繼承外, 蔡正元並未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有本 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索引卡查詢證明、家事紀 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參酌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子女輩未全部拋棄繼承權前,難謂次 親等之孫子女輩即聲請人已取得繼承權而可向本院聲請拋棄 繼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4-11-04

KSYV-113-司繼-6041-20241104-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67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9樓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鎮區○道里0鄰○○街0 0巷0號)於113年10月1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4-11-04

KSYV-113-司繼-6677-20241104-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110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 巷000○0號)於113年7月10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4-11-04

KSYV-113-司繼-6110-20241104-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689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巷0弄00○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 000○00號)於113年9月1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4-11-04

KSYV-113-司繼-6689-20241104-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470號 聲 請 人 丙○○ 住○○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號)於113年8月1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4-10-24

KSYV-113-司繼-6470-20241024-1

司家他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31號 受裁定人即 聲 請 人 陳○○ 非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法扶律師) 上受裁定人即聲請人陳○○與相對人甲○○、乙○○、丙○○、丁○○間本 院113年度家聲字第77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 家救字第314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因非訟程序經裁定確定 而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㈠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 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依第1項及其 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時人早日自動 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 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 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 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討論結果)。㈡ 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 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 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 文。 二、經查,兩造間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77號給付扶養費事件, 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314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在案;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以113年度家聲字 第77號民事裁定諭知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並於113年9 月14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 訛。又聲請人之聲明為:相對人應分別自本件裁定確定之日 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5,807元,如遲誤1期履行者,其後12期之期間視 為亦已到期等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本件 請求屬定期給付,其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結果,核其 聲請標的金額為2,787,360元(計算式:5,807元×4人×12月× 10年),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為2,000元,即聲請人應負擔 程序費用確定為2,000元,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 納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4-10-23

KSYV-113-司家他-131-20241023-1

司養聲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000000000000000 乙○○ 關 係 人 王○○ 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自民國113年9月9日起收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配偶 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2024-10-22

KSYV-113-司養聲-260-20241022-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 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 ,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2024-10-22

KSYV-113-司繼補-440-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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