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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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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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玉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0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3,02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KLDV-114-司促-832-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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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蘇韻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2,084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2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KLDV-114-司促-801-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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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金祐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93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60,93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KLDV-114-司促-853-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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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名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840元,及其中新臺幣134 ,265元,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名毅於民國(以下同)107年9月11日、111 年12月12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 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 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 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 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 至民國114年2月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39,8 40元,及其中本金134,265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7日止,帳款尚餘139,840元及 其中本金134,26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 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KLDV-114-司促-820-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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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曾室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37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4,37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KLDV-114-司促-835-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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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金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36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21,36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KLDV-114-司促-850-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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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蘇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76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26502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53,76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KLDV-114-司促-829-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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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育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455元,及其中新臺幣29,9 95元,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3

KLDV-114-司促-780-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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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 債 權 人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逸 債 務 人 弈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弈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08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3

KLDV-113-司促-7108-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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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吳博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0,633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8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吳博軒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 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3

KLDV-114-司促-698-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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