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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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05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郁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韋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乃設址於 臺北市南港區,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0-09

TCDV-113-司執-160529-20241009-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040號 債 權 人 吳欣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修宇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集保、勞保 、郵局存款、保險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分 別位於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信義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 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0-01

TCDV-113-司執-157040-20241001-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8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銘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 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乃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大安區 ,非位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2024-10-01

TCDV-113-司執-156809-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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