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魏維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2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16日止,帳款尚餘168,474元,及
其中本金159,47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
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7916-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