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游秀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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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燕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燕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燕山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 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71號)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4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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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全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志全前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7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 上訴字第22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2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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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JIAMTHAISONG THANWA(中文名:堂瓦) 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泰國籍,以驅逐 出境代替保護管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JIAMTHAISONG THANWA(中文名:堂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JIAMTHAISONG THANWA(中文名:堂瓦)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17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24-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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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進華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進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進華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20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6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2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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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肇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肇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肇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896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23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另觀諸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 96條有關保護管束之規定,其於修正前、後之文字用語,雖 已略有不同(即修正前係規定:「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 之。但因假釋或於刑之赦免後,付保安處分者,不在此限」 ;修正後則規定:「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然考其修正理由,上 開文字之更動並非意在排除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宣告;參 以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之規定,無論於修正前、後,其文字俱未變動,足見對於「 假釋期間宣告保護管束」而言,新、舊法律並未異其旨趣。 茲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既無不同,上開文字用語之更 動,即非法律之修正可比,況此亦非刑罰科刑規範變更之範 疇,是自不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既無新舊法律 之比較適用,自應適用現行有效之法律規定以為裁定,併此 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5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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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益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益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趙益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9491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61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3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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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銘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銘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唐銘駿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90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10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3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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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立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立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立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005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546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4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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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顯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顯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顯正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12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 度上訴字第869、871、87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2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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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益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益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益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901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07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HM-114-聲保-13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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