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共找到 234 筆結果(第 91-100 筆)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作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作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作軒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4年2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付 保護管束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42-20250120-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之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之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鍾之誠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4年8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付 保護管束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43-20250120-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凱銘 上列受刑人因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凱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本 院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者,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彭凱銘上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受刑人於111年9月8日入監執行,並於114年1月16日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6830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14年11月12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 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66-20250120-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語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語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語翔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年8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付 保護管束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38-20250120-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成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成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者,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成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447號判決有期徒刑11年、103年度審訴 字43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8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而本院為上揭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3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 並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 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970號函暨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7年2月10日,現尚未執行完畢,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CDM-114-聲保-62-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簡紘政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簡紘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簡紘政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並於 民國109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 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1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1-20

KSDM-114-聲保-16-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芸玥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芸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芸玥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26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0

KSDM-114-聲保-39-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玉昇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玉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玉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1年1月確定, 並於民國107年6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 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647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1-20

KSDM-114-聲保-35-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銘輝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銘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銘輝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65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1-20

KSDM-114-聲保-6-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惟義 上列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惟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惟義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並於民 國109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1-20

KSDM-114-聲保-24-2025012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