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1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林和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1 83,114元 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8.66﹪ 113年9月6日起至113年10月5日止 以本金4,919元按年息0.866%計算 113年10月6日起至113年11月5日止 以本金9,874元按年息0.866%計算 113年11月6日起至113年12月5日止 以本金14,864元按年息0.866%計算 113年12月6日起至114年3月5日止 以本金83,114元按年息0.866%計算 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6月5日止 以本金83,114元按年息1.732%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CTDV-113-司促-14510-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