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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翁銘駿 債 務 人 吳和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參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利息 違約金 編號 債權本金 起算日 (民國) 截止日 (民國) 年利率 起算日 (民國) 截止日 (民國) 年利率 1 25,662元 113年9月16日 114年3月2日 2.295% 113年11月16日 114年3月2日 0.295% 114年3月3日 清償日 3.295% 114年3月3日 114年5月15日 0.3295% ---------------------------------- 114年5月16日 清償日 0.659% 2 550,730元 113年9月16日 114年3月2日 2.295% 113年11月16日 114年3月2日 0.295% 1114年3月3日 清償日 3.295% 114年3月3日 114年5月15日 0.3295% ----------------------------------- 113年11月16日 清儐日 0.659% 合計 576,932元 備註: 1.聲請人於114年3月3日將各該債務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另加年率1%計算。

2025-03-20

TNDV-114-司促-4974-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務 人 黃柏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伍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3501元 黃柏温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6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13501元 黃柏温 自民國114年0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3501元 黃柏温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0

TNDV-114-司促-5016-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林靄延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靄延、林盟竣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509條第1項後 段及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林靄延、林盟竣發支付命令。經 查相對人林靄延之戶籍設於高雄市三民區,非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無管轄權,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另相對 人林盟竣已將戶籍遷入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相關文書 、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是聲請人之聲請,自係違背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及第510條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58-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絲瑤即王翊嵋 王家春 許瓊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絲瑤即王翊嵋於民國99年11月邀同債務人王家春、 許瓊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80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王絲瑤即王翊嵋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家春、許瓊紗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00元 王家春、王絲瑤即王翊嵋、許瓊紗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00元 王家春、王絲瑤即王翊嵋、許瓊紗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44-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淨澄 陳臆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7,85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曾淨澄於民國106年11月至110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陳臆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7,85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曾淨澄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 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臆天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7855元 陳臆天、曾淨澄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7855元 陳臆天、曾淨澄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46-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淑雯 温雲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4,998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淑雯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温雲 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 ,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4,99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莊淑雯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 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温雲銀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998元 莊淑雯、温雲銀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998元 莊淑雯、温雲銀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36-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高于婷 辛梁芳平 一、債務人高于婷、辛梁芳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9,26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 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 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明文。本 件債權人聲請對高于婷、高忠源、辛梁芳平發支付命令,惟 查高忠源已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 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265元 辛梁芳平、高于婷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265元 辛梁芳平、高于婷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40-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孟晴 林亞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8,95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孟晴於民國107年12月至108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林亞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8,95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陳孟晴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 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亞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953元 林亞琴、陳孟晴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953元 林亞琴、陳孟晴 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38-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高源 張茂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9,18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高源邀同債務人張茂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89,180元整,另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張高源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 未果,債務人張茂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180元 張茂吉、張高源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180元 張茂吉、張高源 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52-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尤俊凱即尤睿釩 潘小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3,12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尤俊凱即尤睿釩於民國107年12月至112年4月間邀同債 務人潘小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3,12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 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尤俊凱即尤睿釩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小蕙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126元 尤俊凱即尤睿釩、潘小蕙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126元 尤俊凱即尤睿釩、潘小蕙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3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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