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莊崑山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91-100 筆)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福評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福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福評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2-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邦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邦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邦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0-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紀明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紀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紀明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6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崑明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崑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崑明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1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5-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義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 上訴字第1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2-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育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育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育愷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號、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6-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慶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慶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龍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1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 第2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0-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宗強 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宗強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另因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嗣經本院及 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23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0-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子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子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子豪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子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子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子億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7-2025012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