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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子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子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子億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