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雅涵
詹皓評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雅涵、詹皓評共同犯侵入住宅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侵入住宅罪,各處拘役
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應執行拘役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詹雅涵、詹皓評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
入住宅罪。被告2人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詹雅涵、詹皓評所犯上開2罪間,
犯意各別,犯罪時間不同,係屬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未經告訴人同意,而擅
自進入上址,復審酌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
衡其等前科素行、迄今尚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和解,賠償
告訴人損害之客觀情節、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等
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斟
酌被告2人各該犯罪情節、犯罪手段與態樣、各次犯行時間
間隔,並考量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
則等量刑因素,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529號
被 告 詹雅涵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詹皓評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雅涵原係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屋之3樓套房房客,租賃
期間為民國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於113年6月30日1
4時30分許與房屋管理者陳姵妤辦理退租事宜並歸還鑰匙。
詹皓評及詹雅涵明知房屋退租後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進入
原承租房屋,竟仍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之犯意,
由詹雅涵告知詹皓評可藉由伸手進入大門旁未上鎖之窗戶並
按下感應紐方式進入上址房屋,嗣詹皓評分別於113年6月30
日17時09分許及7月1日1時05分許,以上開方式進入上址房
屋1樓,經陳姵妤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姵妤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詹雅涵及詹皓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姵妤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
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9張等在卷可證,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2人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詹皓評及詹雅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
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侵入住宅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上開被告所犯前開2罪,犯意各別
,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 駿 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 順 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TNDM-113-簡-3216-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