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張綺湲
上列原告與被告奎克義享天地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
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9,066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第8頁),本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縱
附表編號1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惟因編
號2至3項目未能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就本件訴訟仍
當繳納1,0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113年10月工資 25,266 2 拖薪補貼金額 3,000 3 制服費 800 合計 29,066
KSDV-113-勞補-315-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