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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逸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逸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5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內容,並另補充記載如下:按『安非他命類』製品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其品項 包括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此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附表2將『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列第12項、第89 項自明;而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經由代謝會產生少量安非他命 ,而吸食安非他命經由代謝不會產生甲基安非他命,此據行 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函釋在案,是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雖屬不同之 第二級毒品,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者,尿液中亦可檢驗出安 非他命之反應。次按毒品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檢出之最 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施用者飲水量 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 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一般於尿液中可檢 出之最大時限,安非他命1至4天、甲基安非他命1至5天,此 迭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下同)函釋在案,此乃本院審理施用毒品案 件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又檢驗尿液中是否含有毒品反應之 方法,有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 檢者,尿液初步檢驗採用之分析方法,由於該分析法對結構 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應,是檢驗結果雖有相當程度『 偽陽性』之可能,然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之儀器為交叉確 認者,檢驗結果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 物食品檢驗局92年6月20日管檢字第0920004713號函示可參 。是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之儀器為交叉確認者,具有公信力 ,核足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查,被告黃逸傑之採集尿液 檢體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 分析法(EIA)進行初步篩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 (GC/MS)進行確認分析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乙節,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 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等附卷可稽【見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5號卷,第5至9頁】。 是依上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之被告尿液中所檢出甲基安非他 命含量已逾公告閾值,且依上述檢驗方法不致誤判,已如上 述,爰堪認被告於上開時地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犯行之事實無訛,且本件查無證據顯示被告於採驗尿 液前除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外,尚同時施用安非他命,致產生 上揭尿液檢驗結果,堪認被告所施用之第二級毒品係甲基安 非他命,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與事實相符,應堪認 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逸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經上開觀察、勒戒處分釋放出所後3年內,另犯本 案施用毒品案件,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 卷可佐,益見被告未能改過,一再因施用毒品不輟之情狀, 顯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 罪之禁令,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尚屬平 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鉅大,參以被告犯 後坦認犯行之悔意,另酌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 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 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乃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以鼓勵被 告內心生起有戒毒決心,併即時醒悟自我反省,自己辛苦賺 錢給毒販,以錢換毒,毒留己身害自己,尚且自己家人要另 存一筆錢醫療自己身體,這樣做有時候,自己想通了一些事 ,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吸毒事是那麼可笑,但身體已受損了 ,得不償失,所以,自己要一念當下杜絕錢換毒,好好工作 存錢,永不吸毒,職是,自己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 ,以真心誠意戒掉吸毒,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 己的家人親友多想想,日後不要再碰毒品,切勿貪圖吸毒、 勿心存僥倖,否則,施用毒品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後 悔會來不及,因此,日後亦不要再施用毒品去傷害自己,若 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 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 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 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自己要給自 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 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 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 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 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 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 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 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 ,遠避凶人,惡念不存,善惡兩途,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 分,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 未為,福已不存,職是,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惡莫作 ,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為福也,因此,正邪善 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 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 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 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 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 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 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 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 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 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 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自己 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友?是日 已過,命亦隨減,何必吸毒如此害自己呢,自己要當下一念 杜絕吸毒心蛇鑽進自己的心裡,因為這條吸毒心蛇會腐蝕自 己頭腦,毀壞自己的心靈,吸毒會變成自己終生遺憾,且防 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不要當下一 念貪吸毒慾之塞智為昏,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 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宜早 日回頭,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安健康錢,亦莫輕吸毒小 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 ,小過不改,積足滅身,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 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會出錢出力哭嗎? 因此,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抉擇 不吸毒之力行,自己善思回頭,則日日平安喜樂,永不嫌晚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2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照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慕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5號   被   告 黃逸傑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 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逸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30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5、10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 猶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12月6日 16時許,在其基隆市○○區○○路00○0號4樓之1住處內,以將甲 基安非他命置放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加熱燒烤吸其煙 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1日16時56分 許,經本署觀護人室依法通知至署接受尿液檢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逸傑於本署偵詢時坦承不諱,且 將被告為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檢體,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為確認檢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00 0年00月00日出具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本署施用毒品犯採尿 報到編號表、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 體編號:000000000)各1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有上述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此外復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照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蕭叡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2024-10-07

KLDM-113-基簡-1184-20241007-1

單禁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79號),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僅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 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包裝袋,其中貳包合計淨重壹 點貳陸公克、驗剩淨重壹點貳肆公克;另貳包合計淨重零點玖參 公克、驗剩淨重零點玖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 (含包裝袋、壹包毛重貳點陸玖公克、驗餘毛重貳點陸捌捌公克 ;另壹包毛重貳點伍零公克、驗餘毛重貳點肆玖玖公克;另壹包 毛重壹點壹玖公克、驗餘毛重壹點壹捌捌公克;另壹包毛重壹點 零伍公克、驗餘毛重壹點零肆柒公克;另壹包毛重壹點零陸公克 、驗餘毛重壹點零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 條第2項及同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 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查,被告彭國 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111年12月10日晚間7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0○ 0號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 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犯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上開案件 中所扣案之粉末檢品2包及粉塊狀檢品2包(淨重共2.19公克 )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所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5 包(淨重共計5.33公克)則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10日調科壹 字第11223904060號鑑定書1份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112年1月4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5紙在 卷足憑,故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之。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 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 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諭告宣告沒收銷燬之(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 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 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 意旨),職是,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 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自明。再者,再者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 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 11條第 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又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 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 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 吸食器,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包裝袋內,無從 析離,該器具、包裝袋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合先敘 明。 三、本院查: ㈠被告彭國誠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 命1次等犯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 緝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毒偵字第42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22號、112年度毒偵 字第24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7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 8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92號卷證 各壹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件在卷可徵,是上 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包裝袋,其中貳包合計 淨重壹點貳陸公克、驗剩淨重壹點貳肆公克;另貳包合計淨 重零點玖參公克、驗剩淨重零點玖貳公克),均送請法務部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之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份,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彩色照片、法務部調查 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4060號 鑑定書1份在卷可徵【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 第244號卷,第59頁、第67至93頁、第273頁】。  ㈢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壹包毛 重貳點陸玖公克、驗餘毛重貳點陸捌捌公克;另壹包毛重貳 點伍零公克、驗餘毛重貳點肆玖玖公克;另壹包毛重壹點壹 玖公克、驗餘毛重壹點壹捌捌公克;另壹包毛重壹點零伍公 克、驗餘毛重壹點零肆柒公克;另壹包毛重壹點零陸公克、 驗餘毛重壹點零伍肆公克),均送經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4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 析報告5紙、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彩色照片等在卷足憑【 見同上毒偵字第244號卷,第59頁、第67至93頁、第255至26 5頁】。  ㈣承上,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含包裝袋、內含 有微量難以析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包裝袋整體視為第 一級毒品,壹包毛重貳點陸玖公克、驗餘毛重貳點陸捌捌公 克;另壹包毛重貳點伍零公克、驗餘毛重貳點肆玖玖公克; 另壹包毛重壹點壹玖公克、驗餘毛重壹點壹捌捌公克;另壹 包毛重壹點零伍公克、驗餘毛重壹點零肆柒公克;另壹包毛 重壹點零陸公克、驗餘毛重壹點零伍肆公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包裝袋、內含有微量難以析離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包裝袋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壹包 毛重貳點陸玖公克、驗餘毛重貳點陸捌捌公克;另壹包毛重 貳點伍零公克、驗餘毛重貳點肆玖玖公克;另壹包毛重壹點 壹玖公克、驗餘毛重壹點壹捌捌公克;另壹包毛重壹點零伍 公克、驗餘毛重壹點零肆柒公克;另壹包毛重壹點零陸公克 、驗餘毛重壹點零伍肆公克),均係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告宣告沒收銷燬之 (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 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 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 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  ㈤至於上開扣案毒品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應毋庸沒收銷燬之。  ㈥綜上,本件聲請人就上開僅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於法有據,均應予准許,併啟被告即時醒悟,日後亦不要 再碰觸毒品及違法犯紀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 ,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 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 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 也不會再重來過 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 ,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 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 !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 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 ,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 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 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 不要再違法犯紀,願改過自新回頭,永不嫌晚,宜親近有德 ,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 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 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 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 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 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 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 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 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 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 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 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 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 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誰無怨 無悔照顧自己,試問自己有無怨無悔照顧過該人?自己平時 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至親貴人?是日 已過,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 安健康錢,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 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毒癮 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當下一念貪吸毒 癮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 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 為時則晚,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 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 宜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正善一念心抉擇不吸毒之力 行,多比賽存平安、健康、錢在己身,不要比賽存毒在己身 ,自己亦善思不吸毒害自己,則日日平安存健康,保護自己 亦係保護大家,永不嫌晚。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 條 第2項、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慕凡

2024-10-07

KLDM-113-單禁沒-221-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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