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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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藍明志(即藍烱坤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89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0004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51169-0 1 112 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84456-0 1 46 3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9NX0115626-9 1 231 4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71562-0 1 163 5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1NX0261983-8 1 239 6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X0354513-2 1 274 7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X0464680-7 1 276 8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X0542903-2 1 281

2025-03-27

TPDV-114-除-463-2025032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廖婕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 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 二、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7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而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4年2月24日 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厚威股份有限公司 邱泰源 彰化銀行林口分行 113年9月11日 187,425元 QN5475699

2025-03-27

PCDV-114-除-106-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楊彩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1941-0 1 1000

2025-03-27

TCDV-114-除-95-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旭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有限責任臺中市北區省三國民小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盧綺音 三信商業銀行 進化分行 113年6月17日 21,625元 JA2747746

2025-03-27

TCDV-114-除-94-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林佳瑩即楊瑞玲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0496-0 1 1000 002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0497-6 1 1000 003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0498-3 1 1000 004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0499-8 1 1000

2025-03-27

TCDV-114-除-90-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陳貴方即羅菊妹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0NX 0067660-2 1 251

2025-03-27

TCDV-114-除-91-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潘佳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黃竣厚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黎明分行 113年9月5日 7,340元 JP1499125

2025-03-27

TCDV-114-除-82-202503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洪惠卿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2025-03-27

SLDV-114-除-115-202503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洪來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 113年8月23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准為公 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3年8月23日黏 貼在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 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 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29384-3 1 440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63880-0 1 292 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97621-9 1 273

2025-03-27

TNDV-114-除-56-202503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簡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16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 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4年2月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 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91628-8 1 900

2025-03-27

TNDV-114-除-34-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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