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975號
原 告 AD000-A112616(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王國平(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18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易字第151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揆諸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TYDM-113-附民-1975-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