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未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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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債 務 人 黃翎瑄即黃貴琴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2,500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黃翎瑄即黃貴琴向本院聲請更生程 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3,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 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2,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2025-03-19

TNDV-114-消債更-125-20250319-1

消債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梁建宗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 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 由,應釋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清算程序之必要 費用,已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 法扶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釋明,且觀諸聲請人 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所載內容及提出之相關證明文 件,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並非顯無理由,揆諸前開規定及說 明,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2025-03-19

CHDV-114-消債救-2-20250319-1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補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靖璇即陳美惠 代 理 人 何湘茹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翊薰 附表: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債務人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始聲請,故須另徵收聲請費)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2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2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2025-03-19

TCDV-114-消債補-116-20250319-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可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 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上開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 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為同法第8條、 第11條之1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聲請更生程序所 檢附之資料仍有不備,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裁定命聲請 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僅於114年年2月17日具狀陳報因工 作需輪班,又逢過年期間生病,將儘速補正等情,惟迄今仍 未補正,致本院無從進行審查。揆諸首開說明,應認聲請人 所為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所 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 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規定,乃在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 務人之聽審請求權,而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此 項聽審權之保障,應以聲請人已充分提出相關事證,經審核 後仍然認為應予駁回時,始有適用,此觀消債條例第8條及 第11條之1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未依限補正資料,所為更 生聲請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駁回,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 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補 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2025-03-19

SCDV-113-消債更-224-20250319-2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補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李宜芬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黃逸哲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周郁芸 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法定代理人、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⑤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14年度為19,292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②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③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2025-03-19

TCDV-114-消債補-160-20250319-1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補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盧玟婷 即債務人 代 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翊薰 附表: 聲請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 、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至113年11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至113年1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4年後為19,292元),則毋須提出證明文件。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3.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14年度為19,292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2025-03-19

TCDV-114-消債補-146-20250319-1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補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胡宥義即胡重義即胡重信 即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 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受扶養義務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7,6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⑤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14年度為19,292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②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③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2025-03-19

TCDV-114-消債補-142-20250319-1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補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彥廷即陳志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燕蓉 附表: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8年11月至今)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11月至今)內為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至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3.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11月至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14年度為19,292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11月至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2025-03-19

TCDV-114-消債補-134-20250319-1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若琳(原名:陳美齡)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命聲請人預 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 度,限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 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2025-03-19

TNDV-113-消債更-662-20250319-1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補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李佩柔 (即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附表: 請再次確認: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10月至113年10月)為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6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3.提出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即自111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2025-03-18

TCDV-114-消債補-131-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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