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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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邱淑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張綉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 ○○里00鄰○○00○00號五樓之1)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 月29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21

MLDV-114-司繼-218-20250321-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陳達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江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 段000巷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 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江宗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江宗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2025-03-20

TNDV-114-司繼-899-20250320-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李德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德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巷00號)之弟,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 3年12月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李德利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李德利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2025-03-20

TNDV-114-司繼-935-20250320-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林田淑女 林彰彥 林淳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宜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 弄00號)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2025-03-20

TNDV-114-司繼-946-20250320-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陳致霖之繼承人鄭雅雯提 出遺產清冊,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114 年1月1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 知書已於同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此 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 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2025-03-20

TNDV-114-司繼-112-20250320-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蔡東興 被 繼承人 蔡秋明(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蔡秋明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蔡東興係被繼承人蔡秋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0巷00號2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4年1月1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蔡秋明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0

TYDV-114-司繼-907-20250320-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13號 聲 明 人 黃建弘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黃進旺(男,民國45年9月14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村00鄰○○路0○0號)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2 月18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黃進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3-20

PTDV-114-司繼-513-20250320-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98號 聲 明 人 陳博涵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豐景(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 路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被繼承人陳豐景於 114 年2 月25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豐景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陳豐景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2025-03-20

PTDV-114-司繼-498-20250320-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杜秀霞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秋永(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 00鄰○○○街000號十五樓)之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 6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20

MLDV-114-司繼-162-20250320-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11號 聲 明 人 陳智豪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金昌(男,民國39年7月26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村○○路○段○○巷00號)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 3月8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陳金昌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3-20

PTDV-114-司繼-511-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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