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3號
原 告 紅椰子香港有限公司(RED COCONUT HONGKONG LIMI
TED) 設Flat 0000,00/F,Lucky Center,NO. 000-000 Wan Chai Road,Wan Chai, Hong Kong
法定代理人 張鴻志(Kobe Tee)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複代理人 王羿文律師
潘俊希律師
被 告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陸仟肆佰壹拾壹點捌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
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購南洋料理,其已如數交貨,被
告迄未給付貨款等情,業據其提出訂單、裝箱單、出貨單、
成分分析證明、衛生證明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存證
信函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33、85至155頁),堪信屬實。
至被告辯稱編號RCCI/0107訂單已由新加坡股東支付50%、被
告支付50%完畢;編號RCCI/0076訂單中之「CURRY CHICKEN
PASTE 200G×48PKTS」34箱係補前次瑕疵貨物,不應計價等
語。惟被告就上開所辯,除原告已扣除之部分外,均未能舉
證以實其說,應認被告此部分抗辯,尚屬無據,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
6,411.88元,及自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TCEV-113-中簡-33-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