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鍾孟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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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顏俊富 代 理 人 顏慈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民國) (新臺幣) 001 顏俊富 台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13年6月5日 40,480元 PUA0000000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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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君庭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9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富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雷慶章 三信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3年2月28日 11,351元 P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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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林奕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9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民國) (新臺幣) 001 林奕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美分行 113年5月10日 5,718元 A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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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孫益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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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洪正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8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洪振馨 二林鎮農會 112年11月20日 26,9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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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唐瑞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68N-D0000000-0 1 1000 00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3N-D0000000-0 1 1000 003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00000-0 1 1000 004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110 005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202 006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215 007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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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凃沄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7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美分行 葉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美分行 112年12月11日 50,000元 A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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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V-113-除-170-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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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松裕家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8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先進傢俱有限公司古世雄 彰化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13年4月9日 104,165元 Q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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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謝青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8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民國) (新臺幣) 001 許瑛珊 鹿港信用合作社溪湖分社 113年6月5日 51,600元 I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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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張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413 00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126 003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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