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1

案號

CHDV-113-除-191-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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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宣告證券無效的判決書。林奕妘聲請宣告遺失的支票無效,法院公告後無人申報,因此判決該支票無效。林奕妘需要負擔相關的訴訟費用,而且這個判決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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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林奕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9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民國) (新臺幣) 001 林奕妘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美分行 113年5月10日 5,718元 A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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