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1號
原 告 甲○○ 住新竹縣○○鄉○○0鄰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和鎂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新臺幣(下同)5,000元。查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
0,00萬0,000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萬0,000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9萬5,000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TYDV-113-重家財訴-11-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