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季吟

共找到 94 筆結果(第 91-94 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927號 原 告 李昭賢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9月12日北監宜裁字第43-A00H35607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2024-10-09

TPTA-113-交-2927-20241009-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959號 原 告 傅國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9月27日桃交裁罰字第58-DG0000000號、第58-DG00000 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2024-10-09

TPTA-113-交-2959-20241009-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886號 原 告 林偉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 決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 以訴狀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 附具裁決書影本。如對於非屬裁決之申訴函文提起撤銷訴訟 ,屬不備起訴要件,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2024-10-07

TPTA-113-交-2886-20241007-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907號 原 告 蔡安惠 (起訴狀未載明住居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市 裁字第68-A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訴狀應補正事項如下 : 1.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 2.附具裁決書影本1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2024-10-01

TPTA-113-交-2907-2024100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