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吟蕙
蕭凱元
蕭旭鋒
一、債務人林吟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0,591元,及其中
新臺幣1,031,780元,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為限。若債權人對債
務人林吟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旭鋒向債
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吟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43,036元,及其中
新臺幣1,515,607元,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為限。若債權人對債
務人林吟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凱元向債
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吟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46,778元,及其中
新臺幣1,519,295元,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為限。若債權人對債
務人林吟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凱元向債
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林吟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960,415元,及其中
新臺幣13,837,140元,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為限。若債權人對債
務人林吟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凱元向債
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林吟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9,286元,及其中新
臺幣930,440元,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6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
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吟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凱元向債權人
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林吟蕙負擔,若債權人
對債務人林吟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凱元
向債權人為給付。。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SLDV-114-司促-1100-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