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
債 務 人 陳淑婷
代 理 人 邱瓊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4,160元(計算式:[(7+1)×43×15]-1,000=4,160),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SLDV-113-消債更-128-20241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