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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03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顏聖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參仟貳佰柒拾元之違約金,暨新臺
幣壹仟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
段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
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
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
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
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
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
債務人請求給付。
五、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辦理分期付款,約定分12期,每期金
額新臺幣(下同)2,725元,共32,700元,因未按期繳納,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未繳付之分期款項32
,7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6%計算之利息、違約金3,270元及12期滯納金6,000元。
然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契約書第13條以觀,債務人逾期
未繳款,視為全部到期者僅分期債務,而依前開說明,債權
人不得在督促程序請求債務人預為將來之給付。是債權人請
求債務人給付未到期之滯納金,即非法之所許。又債權人係
於114年2月26日為本件聲請,故已屆期滯納金1,000元之請
求,應予准許。從而,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
許者,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TNDV-114-司促-3603-202503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