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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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債 務 人 謝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9

TNDV-114-司促-4995-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債 務 人 林樹穩 債 務 人 林亮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9

TNDV-114-司促-4991-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黄培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3-19

TNDV-114-司促-4929-20250319-1

司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廖其祥 相 對 人 蔣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 佰零捌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 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 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 ,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 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 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 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再按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律師酬金由 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法院選任律師及第 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亦定有明文。又得列為訴 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 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並應 限定其最高額(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32號民事裁定意 旨參照),故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後,始得列為訴訟費用。而第 三審為法律審,被上訴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既為防 衛其權益所必要,則上述規定所稱之第三審律師酬金,亦應 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111年 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敗訴;因原告即聲 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訴之聲明,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將原判決廢棄改判,判 決上訴人即聲請人勝訴,並諭知第一、二審(含追加部分) 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對第二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民事 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 人負擔。嗣聲請人聲請最高法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最 高法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核定聲請人之第 三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上述事實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號民事卷宗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 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查核無誤,並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 用計算書、繳費收據影本後,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即應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41,108元,並依首揭 規定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 審級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 裁判費 70,30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 裁判費 105,450元 聲請人預納 追加之訴裁判費 35,358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三審 律師酬金 30,000元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之第三審(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律師酬金定為30,000元 合計 一、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1,108元(計算式:70,300元+105,450元+35,358元+30,000元=241,108元)。 二、至相對人預納之第三審裁判費139,308元,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故應由相對人自行負擔。

2025-03-19

TNDV-113-司聲-753-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翁銘駿 債 務 人 睿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滿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975號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 利率 違約金 違約金利率 (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起訖日(民國) 001 99,968元 113年9月23日起至114年3月3日 2.685% 113年11月23日起至114年3月3日止 0.2685% 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685% 114年3月4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 0.3685% 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7% 合計 99,968元

2025-03-19

TNDV-114-司促-4975-20250319-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胡瓊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參仟壹佰玖拾參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9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7714元 胡瓊文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2025-03-19

TNDV-114-司促-4958-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2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巫依芳 債 務 人 鄭富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貳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9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727元 鄭富燦 自民國114年01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9日止 年息12.93% 自民國114年0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2.9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0294元 鄭富燦 自民國114年01月09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8日止 年息9% 自民國114年02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

2025-03-19

TNDV-114-司促-4928-20250319-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德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零參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9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912元 黃德豪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9105元 黃德豪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3-19

TNDV-114-司促-4915-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4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林敬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零陸拾元,及其中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9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014元 林敬堯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1.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5-03-19

TNDV-114-司促-4948-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顏秀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肆佰玖拾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6008元 顏秀如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33808元 顏秀如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2025-03-18

TNDV-114-司促-4868-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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