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戴亦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肆萬柒仟零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107,501元 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42% 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3,034,256元 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05,259元 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CTDV-114-司促-3157-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