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805號
原 告 謝添旺
訴訟代理人 黃盈斌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摩托邦有限公司及
其法定代理人傅世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
間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102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128元,應繳裁
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
15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SSEV-113-新簡-805-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