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文欽、蔡明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6,839,46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
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24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0
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0048計算之違
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078,578元,及自11
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3.8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0.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0.70048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26,65
9元,及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1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0.70048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
00元」(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東港區漁會基準利
率於本案請求標的㈠、㈡、㈢之利息起算日分別為週年利率百
分之3.184、週年利率百分之3.177)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促-11834-202412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