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陳思穎
相 對 人 佐恩運動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玖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及資遣費爭議,
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
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
幣(下同)89,89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及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
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3年7月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
成立內容為:「1.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113年1月、2
月工資及資遣費)以89,890元整達成和解。2.對造人將前述
和解金額分18期於每月1日給付(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
日)申請人,第一期113年8月1日,第1期至第17期每期給付
5,000元,第18期給付4,890元,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戶名
:陳思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
部到期。」而本件相對人已給付10,000元,惟剩餘之79,890
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銀行帳戶電子交易明細、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
等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
79,89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PCDV-113-勞執-209-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