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宗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何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CHDV-113-訴-219-20241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