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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吳宗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803元,及其中新臺幣 19,209元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4.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11

CHDV-114-司促-2422-2025031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49號 原 告 高魁志 訴訟代理人 林嘉祥 被 告 劉光華 劉伯岳 劉嘉文 劉岳城 劉偉珉 陳群仁 謝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劉昆昇 洪源宗 訴訟代理人 洪正明 被 告 洪源隆 鄭素卿 邱桂枝 訴訟代理人 洪禎遠 被 告 陳劉豔豔 劉秋月 劉能謀 劉鴻珷 劉鴻振 劉鴻圖 劉麗玉 郭劉麗卿 劉誌諭 劉眞鳴 劉夢銮 劉雅慧 謝雪 劉玉萍 張炳堂 張瑋仁 張燕如 張佳琪 張鳳蘭 張秀玉 洪堯永 訴訟代理人 兼 被 告 洪良心 洪堯和 洪堯陽 洪麗萍 洪麗玲 受告知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吳例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0日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秀玉、洪堯永、洪堯和、洪堯陽、洪麗萍、洪麗玲應協同 原告就被繼承人洪宗發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遺產 ,辦理繼承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3年12月1 1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院就如主文所示事項顯有漏未判決 之情事,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附表一: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座落:彰化縣芳苑鄉芳埤段960、961、962、964、965、966、967、989、998、999地號土地 備註 編號 登記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960地號 961地號 962地號 964地號 965地號 966地號 967地號 989地號 998地號 999地號 1 劉元弼(歿) 6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2.9% 繼承人劉能謀、劉鴻珷、劉鴻振、劉鴻圖、劉麗玉、郭劉麗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應有部分比例由上列繼承人公同共有。訴訟費用由上列繼承人連帶負擔。 2 劉光華 6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2.9%   3 劉柏岳 9分之1 9分之1 9分之1 9分之1 9分之1 2.8%   4 劉善 9分之3 9分之3 9分之3 9分之5 9分之5 12.9%   5 洪良心 60分之5 12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60分之5 2.8%   6 劉嘉文 120分之5 120分之5 120分之5 120分之5 120分之5 120分之5 1.5%   7 劉岳城 120分之5 120分之5 120分之5 120分之5 120分之5 120分之5 1.5%   8 劉偉珉 9分之1 9分之1 9分之1 9分之1 2.6%   9 高魁志 9分之1 9分之1 9分之2 9分之1 9分之1 9分之4 9分之1 10.9%   10 劉靴(歿) 9分之3 2.7% 繼承人陳劉豔豔、劉秋月、劉能謀、劉鴻珷、劉鴻振、劉鴻圖、劉麗玉、郭劉麗卿、劉誌諭、劉真鳴、劉夢銮、劉雅慧、謝雪、劉玉萍、張炳堂、張瑋仁、張燕如、張佳琪、張鳳蘭,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應有部分比例由上列繼承人公同共有。訴訟費用由上列繼承人連帶負擔。 11 洪宗發 (歿) 9分之3 2.7% 繼承人張秀玉、洪堯永、洪堯和、洪堯陽、洪麗萍、洪麗玲,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應有部分比例由上列繼承人公同共有。訴訟費用由上列繼承人連帶負擔。 12 劉昆昇 27分之6 8.4%   13 洪源隆 9分之2 9分之2 9分之2 12.8%   14 洪源宗 9分之1 9分之1 6.1%   15 邱桂枝 9分之3 9分之3 9分之3 19.2%   16 鄭素卿 27分之6 3.8%   17 陳群仁 9分之3 9分之3 3.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2025-03-11

CHDV-112-訴-1049-20250311-4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7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朱榮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1

TCDV-114-司促-6476-20250311-1

司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覃郁茹 關 係 人 詠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覃郁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覃郁茹與關係人詠舜 貿易有限公司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84萬元及84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 ㈠100萬元、㈡570萬元、㈢150萬元,關係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 ㈠150萬元、㈡330萬元、㈢150萬元,未依約履行已全部視為到 期,尚有借款本金共計11,283,757元及利息、違約金而未清 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聲請後變更,並具狀向本院 聲明承受本件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查,聲請人所 為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契約書、催告書與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等影本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 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 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 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 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通知相對人、 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 對人等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06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0000-0000 11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06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0巷00○0號 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7.25;二層:47.25;三層:47.25;四層:20.70;總面積:162.45 陽台:4.50 全部

2025-03-11

CHDV-113-司拍-206-20250311-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7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李雪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參拾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1

TCDV-114-司促-6477-202503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盧姸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促-6364-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黎佳倫 黃郁婷 李玉燕 一、㈠債務人黎佳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零伍佰 肆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對債務人 黎佳倫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黃郁婷、李玉 燕負清償債務之責。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促-6362-20250310-1

司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張惠芳 關 係 人 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敏輝 關 係 人 張志源 張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惠芳先後於民國107年1月29日、10 9年5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關 係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86 40萬元、15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均經登記在 案。又相對人於107年1月30日、109年5月6日及112年5月30 日,邀關係人違連帶保證人,陸續向聲請人借用三筆借款, 合計8499萬元,均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自113年9月30日起即陸續未能履行,依約 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計尚欠68,138,109元本息及違約金未 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簡易資料查詢、交易 明細查詢等件為證。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陳 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 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2025-03-10

TPDV-114-司拍-57-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育靚即蘇聖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設籍 之住所已自臺中市大雅區神林南路遷離,現設籍於新北市汐 止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 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2025-03-10

TCDV-114-司促-6363-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林雚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肆 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促-6361-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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