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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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交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7號 原 告 雷遠美 被 告 李佳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SLDM-113-審交附民-597-20250305-1

審交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建霖 選任辯護人 宋易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 第116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建霖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建霖於民國於113 年3 月17日23時10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臺北市○○ 區○○路0 段○○○○○○○○路0 段000 號前方外側車道,原應注意 車前狀況,保持行車安全間隔距離,及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適 周思辰、楊仁鈞分別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   、999 -JUY 號重型機車沿同路段行駛在同向前方外側車道   ,被告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行駛, 不慎擦撞周思辰騎乘之上揭機車左後側,致周思辰摔車倒地   ,向前滑行20公尺,受有左髖鈍傷之傷害,另造成後方楊仁 鈞亦閃避不及,與周思辰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使楊仁鈞摔 車倒地,受有有下巴3 公分撕裂傷、左手大拇指甲蓋斷裂、 右上門牙斷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等語(被告另涉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周思辰、楊仁鈞告訴被告潘建霖過失傷害 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二人均 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揆諸前開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SLDM-113-審交訴-95-20250305-1

審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黃煜婷 被 告 許閔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2202號、1 14年度審簡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煜婷對被告許閔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SLDM-114-審附民-206-20250305-1

審交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蘇泰維 被 告 張黎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SLDM-114-審交附民-25-20250305-1

審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趙春旺 被 告 余賜虹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2291號、114年度審 簡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趙春旺對被告余賜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SLDM-114-審附民-203-20250305-1

審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葉倫勇 被 告 許閔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2202號、1 14年度審簡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葉倫勇對被告許閔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SLDM-114-審附民-205-20250305-1

審交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0號 原 告 黃志坤 被 告 王致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SLDM-113-審交附民-620-20250305-1

審原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張麗雲 被 告 陳皓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SLDM-114-審原附民-11-20250305-1

審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邱淑瑜 被 告 許閔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2202號、1 14年度審簡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邱淑瑜對被告許閔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SLDM-114-審附民-202-20250305-1

審重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簡美麗 被 告 鄭文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2251、114 年度審簡字第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簡美麗對被告鄭文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SLDM-114-審重附民-3-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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