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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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昀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056元,及其中49 ,895元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6

HLDV-114-司促-650-2025030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邱郁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244元,及自民國 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6

HLDV-114-司促-679-20250306-1

司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吳養中 相 對 人 劉新妹 關 係 人 邱世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26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 幣(下同)2,7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為110年11月25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 清償日期111年6月25日,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10年11月25日共同簽立本票及借據, 向聲請人借款2,700,000元,利息未約定,違約金有約定, 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影本一件、借據影本一件、催款對話 紀錄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他項權利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等為證 。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9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民享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414.00 1000分之3 蕭博華(1000分之3)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中興路1之9號 民享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8層 三層91.07 91.07 平方公尺 全部 蕭博華(全部)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5-03-06

HLDV-114-司拍-19-2025030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盧雅柔即盧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872元,及其中59 ,287元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6

HLDV-114-司促-647-2025030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曾勳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9,157元,及自民 國(下同)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6

HLDV-114-司促-636-2025030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潘子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483元,及自民國 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6

HLDV-114-司促-671-2025030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尤佩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423元,及自民國 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6

HLDV-114-司促-677-20250306-1

司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游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 :CH 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拾萬元,其中之 新臺幣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 年1月21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0 0元,付款地未記載,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為114年1月22日,詎到期後經提示尚有610,000元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6%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5-03-06

HLDV-114-司票-48-20250306-1

司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邱漢欽 相 對 人 鍾佩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其中壹拾萬柒仟陸 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18日 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未記載,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43 ,568元,利息有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記載, 經提示後尚有107,676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1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5-03-06

HLDV-114-司票-53-20250306-1

司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念庭 相 對 人 宋尚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宋尚錡於民國(下同)111年10 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1年10月11日簽發借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借 款金額為2,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0月20日至126年1 0月20日,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 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2,249,648元及利息、 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 本一件、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影本一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一件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4年2月11 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 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富國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581.00 10000分之307 宋尚錡(10000分之37)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國聯三路53號五樓之六 富國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9層 五層 122.04 122.04 陽台 1.80 平方公尺 1分之1 宋尚錡(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5-03-06

HLDV-113-司拍-111-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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