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志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緝字第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志瑋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2行之「自用小客車
」應更正為「自用小客貨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胡志瑋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於肇事後,警員尚未知悉何人肇事前,即向前往處理
之警員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
梅分局民國113年9月23日楊警分刑字第1130038808號函檢送
之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
,其所為與自首要件相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
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注意車前狀
況,致撞擊前方告訴人林春榮所騎乘之自行車,造成告訴人
受有左側大腿、右側膝關節挫傷之傷害,所為實屬不該,惟
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
訴人所受損失,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
況、前案素行、過失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瀅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調院偵緝字第67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緝字第67號
被 告 胡志瑋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新豐鄉福興村3鄰圓山子51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志瑋於民國112年9月22日7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楊梅區楊新北路往環東路方向
欲左轉進入新農街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且依當時之天候晴、日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
、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適林春榮騎乘自行車,沿同路段、往同方向行駛,胡
志瑋竟疏未注意,而與林春榮發生碰撞,致使林春榮受有左
側大腿及右側膝關節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春榮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志瑋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春榮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情節相
符,並有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診字第000000000號)1紙、
桃園市楊梅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稽。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遵守上開規定
,依其狀況係未遵守並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因而肇事,
致告訴人受有傷害,其顯有過失。又事故之發生,既因被告
上開過失行為所致,與告訴人之受傷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是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賴 瀅 羽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 昱 仁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TYDM-113-壢交簡-1009-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