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就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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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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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A01 (姓名年籍詳對造表) 兼法定代理 人 A02 (姓名年籍詳對造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A01前就讀宜寧高中時,邀同債務人A02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 幣14,84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A01自民國113年08月0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14,84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A02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9

TCDV-114-司促-7566-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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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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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政傑 李麗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政傑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 麗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130,51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廖政傑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76,25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李麗悠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9

TCDV-114-司促-7555-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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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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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郭廷均 董珠麗即董珠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壹佰玖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郭廷均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董珠紅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九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 臺幣(下同)429,74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 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 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郭廷均自113年12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 今尚欠332,193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董珠紅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321-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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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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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尚辛 蔡崇熙 一、債務人蔡尚辛、蔡崇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 肆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尚辛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蔡 崇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1418元整,並約定應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 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 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下同) 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2月26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 年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4 年2月27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 年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蔡尚辛自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540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另債務人蔡崇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 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322-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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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宇璇 梁麗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伍佰玖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鄭宇璇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梁麗 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459,25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 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鄭宇璇自113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449,591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梁 麗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319-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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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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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鄒怡秀 債 務 人 高景紅 債 務 人 高永靖 一、債務人高永靖、高景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 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高景紅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高永靖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借款本金合 計為新臺幣(下同)107476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 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 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下同)113年7月1日起至 民國114年2月26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七 七五,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4年2月27日,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固定計 息。 ㈣詎債務人高景紅自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1074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 人高永靖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 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324-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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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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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陸品君 陸宇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陸宇亮於民國109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陸品君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4筆,計新臺幣183,55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 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 ,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 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計算。 ㈡詎債務人陸宇亮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35,90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陸品君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 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35,907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29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2025-03-18

TTDV-114-司促-913-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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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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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怡雯 王明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零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怡雯於民國107年12月至109年11月間邀同債務 人王明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3,058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怡雯自就讀學校畢 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明山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3,058元 113年10月1日起 至114年3月5日止 1.775% 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2025-03-18

TTDV-114-司促-885-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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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葉佳雯 陳秋菊 一、債務人陳秋菊、葉佳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 貳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佳雯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 債務人陳秋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14筆,共計新臺幣88萬4,968元 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 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共分16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葉佳雯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63萬2,45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秋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7318-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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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秦愃 江家豪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188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秦愃於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江家豪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 ,共計2萬8,18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秦愃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2萬1,18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江家豪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1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188元 江家豪、江秦愃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21188元 江家豪、江秦愃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1188元 江家豪、江秦愃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7

ILDV-114-司促-1160-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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