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益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014
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5日9時29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
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
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二、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原訂於113年10月31日14時19分宣
判,惟因該日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