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6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慧娜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
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6萬9,339元【本金15萬8,417元+已結算之利息及違約
金6,886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4,0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6
萬9,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15萬8,417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10月10日 15 4,036元 小計 4,036元
FSEV-113-鳳補-864-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