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DV-113-司促-22486-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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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聯邦商業銀行告張亞芩,要求她支付新台幣欠款加上利息,還有為了走這個支付命令程序的500元費用。如果張亞芩不服,得在收到法院通知後的20天內提出異議,不然聯邦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法院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要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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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8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張亞芩(原名:張雅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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