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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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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俊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零伍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俊詠於民國(以下 同)105年8月5日、112年8月4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 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 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截至民國113年10月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50,6 05元,及其中本金48,246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10月2日止,帳款尚餘50,605元及其中本金48,246元 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 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 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1

TCDV-113-司促-30692-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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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曾少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零肆佰貳拾伍元,及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 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曾少廷於民國112年10月2 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1

TCDV-113-司促-30773-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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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蘇玟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3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4,065元正, 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50219、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1

TCDV-113-司促-30716-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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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03號 債 權 人 古維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信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姓名為何?(因聲請狀聲請人欄漏未填載)。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曾信捷(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十一萬八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各為何? ㈤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即法律關係為何、發 生時間、金額、清償日、何時未清償、欠繳金額各為何? )。 ㈥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各為何?並列計算式 。 ㈦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局號808帳號00000 00000000為債務人所有。 ㈧提出釋明WeChat截圖之通話對象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1

TCDV-113-司促-30603-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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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5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蔡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8

TCDV-113-司促-30550-2024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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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46號 債 權 人 郭高樹 債 務 人 蘇逸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肆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8

TCDV-113-司促-28946-2024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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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6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吳依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參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362-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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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1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黃文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410-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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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菘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捌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菘堂於民國112年11月24 日向債權人借款6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 民國119年11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9日止累計593,853元正未給付, 其中575,155元為本金;18,179元為利息;519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5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5155元 李菘堂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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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怡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 八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一六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怡妮於民國111年04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81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13, 14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 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 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471-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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