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力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力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力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28日送監執行。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78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PHM-114-聲保-239-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