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呈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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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游何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72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8

ILDV-114-司促-595-2025020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0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劉星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壹佰參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06

PCDV-113-司促-35705-20250206-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25元,及其中新臺幣10,6 25元,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 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民法第203條所明定。 查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但觀諸其提出 之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契約,就利息利率並無任何記載,難 認債權人就此部分已盡釋明義務。是依上開規定,債權請求 利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5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05

SLDV-113-司促-16226-20250205-2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欣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盧欣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2-04

CTDV-114-司促-1218-20250204-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邱創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5,709元,及其中5,109元自民國113年4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日加 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計算上限為90日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5-02-03

KMDV-114-司促-85-20250203-2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許文郡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0,098元,及其中19,098元自民國113年8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日 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計算上限為240 日,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5-02-03

KMDV-114-司促-84-20250203-2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9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潘彥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 以七百二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4

CTDV-113-司促-14792-20250124-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余禹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412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48,412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千分之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最高以540日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23

KLDV-114-司促-197-20250123-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7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妙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 為限;㈡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3

CTDV-113-司促-16279-20250123-3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蔣沂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23

CTDV-113-司促-16281-2025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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