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25元,及其中新臺幣10,6
25元,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
性違約金以18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民法第203條所明定。
查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但觀諸其提出
之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契約,就利息利率並無任何記載,難
認債權人就此部分已盡釋明義務。是依上開規定,債權請求
利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5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SLDV-113-司促-16226-20250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