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桓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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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72號 原 告 楊智皓 被 告 邱麒諺 孫偉豪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47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5

TCDM-113-附民-3072-20250115-2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58號 原 告 鄧世杰 被 告 孫偉豪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47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5

TCDM-113-附民-2858-20250115-2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34號 原 告 楊佳瑩 被 告 孫偉豪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22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5

TCDM-113-附民-2834-20250115-2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858號 原 告 鄧世杰 被 告 邱麒諺 張憲東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現寄禁在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   被告等均未提出書狀,亦未做任何陳述。 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因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 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 48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第487條第1項所 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及於依民法負損 害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係指 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 事訴訟之原告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經認 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民法第185條),或如依民法第187 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倘非經刑事訴訟程序認 定係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竟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要難謂為合法。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 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若刑事訴訟未起訴者,附帶民事訴訟即 無從附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96年度台 上字第97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邱麒諺、張憲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惟就原告遭詐部分,被告邱麒諺、張憲東未據起訴,為 公訴人於審理期日供承明確,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3年度軍偵字第326號等追加起訴書及本院113年11月19 日審理筆錄附卷可參,且於本院審理中,亦無證據足以認定 被告邱麒諺、張憲東與被告孫偉豪間就原告本案犯行部分, 成立共同正犯,被告邱麒諺、張憲東即無從認定為共同侵權 行為人,則原告對被告邱麒諺、張憲東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五、至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固請求雖表示「如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云云, 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用,惟被告邱麒諺、張憲東上開 刑事案件既未據起訴,自始並未繫屬到院,顯無從適用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上 開請求,於法未合,自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5

TCDM-113-附民-2858-20250115-1

附民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3號 原 告 李言緹 被 告 許文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2025-01-14

TCDM-113-附民緝-113-20250114-1

附民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1號 原 告 陳雅萍 被 告 許文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2025-01-14

TCDM-113-附民緝-111-20250114-1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29 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文凱於民國111年6月前某日,加入由 某詐欺集團成員所指揮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 欺集團,其分工係由被告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以不實之 虛擬貨幣幣商身分作為掩護,向不知情之詐欺被害人佯以交 易虛擬貨幣之詐術,而向被害人收取詐欺贓款,再將約定之 虛擬貨幣匯至實際由詐欺集團實際掌握之虛擬錢包,被告再 依詐欺集團之指示將所得贓款提領或轉匯至詐欺集團指定之 金融帳戶,以此方式收受、藏匿、移轉本案犯罪所得。約定 既成,被告於111年6月30日,在臺中市西區英才路之全家便 利超商,向蔡增叡(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另行併辦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審理)收取其名下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增叡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含密碼)後,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意圖為自己 之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 聯絡,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0日許,以通訊軟體LI NE向告訴人林綺慧佯以投資獲利之詐術,致使告訴人陷於錯 誤,並依詐欺集團之指示,向被告偽裝之「儫運幣商」交易 泰達幣,並於於111年7月21日18時38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 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至蔡增叡台新銀行帳戶;又 於111年7月21日19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之民生郵 局,匯款1萬1000元至蔡增叡台新銀行帳戶,再由被告依上 列犯罪計畫將泰達幣匯入實際由詐欺集團控制之虛擬錢包內 ,末由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21日18時41 分許匯款9萬9572元、同日19時6分許會6萬1108元至不詳金 融帳戶。嗣經告訴人察覺有異,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及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 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 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 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 ,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 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 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 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所涉詐欺案件,與本院113年度金訴緝 字第139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01號)被告所涉詐 欺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並於113年12月18日繫屬本院,此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8日中檢介致112偵42927字 第1139157426號函暨追加起訴書在卷可稽。惟本院113年度 金訴緝字第139號案件,業於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此有該案113年12月17日審判筆錄附卷足憑,是以,檢察官 係於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39號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 後,始為本件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 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2025-01-14

TCDM-113-金訴-4508-20250114-1

附民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4號 原 告 廖品筑 被 告 許文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2025-01-14

TCDM-113-附民緝-114-20250114-1

附民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0號 原 告 林霈瑄 被 告 許文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39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2025-01-14

TCDM-113-附民緝-110-20250114-1

附民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2號 原 告 俞姵汝 被 告 許文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2025-01-14

TCDM-113-附民緝-112-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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