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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司小調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陳民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華興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陳民峰與相對人楊華興間聲請調解事件,因相對人現
於監所執行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以函文檢送出庭
意願調查表予相對人,詢問相對人有無意願到院調解,相對
人回覆不願意到院,此有相對人出庭意願調查表附卷可稽,
故應認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成立之望,是依上開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TNEV-114-南司小調-513-20250320-1